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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九届全国运动会女子足球比赛暨 2001年全国女足锦标赛竞赛规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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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竞赛日期和地点 |
预赛:2001年6月8日--18日;地点:四川省、江西省、江苏省 |
决赛:2001年11月4日--14日;地点:广州市、东莞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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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参加单位: |
解放军、北京市、天津市、河北省、山西省、辽宁省、吉林省、上海市、江苏
省、山东省、河南省、湖北省、湖南省、广东省、重庆市、四川省、陕西省、甘肃
省、宁夏回族自治区、香港特别行政区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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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、赛区划分 |
(一)、预赛赛区划分 |
1、按照上届全运会决赛名次顺序和2000年比赛成绩划分档次; |
2、按照档次顺序,进行抽签,按照所抽的签号分别落位; |
3、抽签后如有队退出比赛,造成赛区队伍数量不均等,相差一个队时,抽签
结果不变;相差两个队以上时,则重新抽签; |
4、预赛分组情况为: |
四川赛区:上海市、辽宁省、山西省、陕西省、天津市、吉林省 |
江苏赛区:北京市、解放军、河南省、香港特别行政区、湖北省、重庆市、湖
南省 |
江西赛区:河北省、山东省、四川省、江苏省、甘肃省、宁夏回族自治区 |
(二)、决赛分组 |
参加决赛的12个队以抽签办法进行分组,具体见竞赛办法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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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、比赛资格及报名、报到 |
1、所有参赛队员必须在所属会员协会注册,并符合全运会总规程规定及中国
足协有关注册、转会及相关规定。如出现运动员资格争议,中国足协将不接受该运
动员报名,待争议解决后,方接受报名,并允许参加比赛。 |
2、各参赛队必须于2001年3月31 日前正式向中国足球协会女足联赛委员会竞
赛部报名,报名时每队可报领队一人,教练三人,医生一人,运动员30人,报名单
由各地按照规定表格填写盖章,由会员协会盖章确认,在整个赛事有效,不得更改。 |
3、各队于赛前2天报到。报到人数为领队1名,教练员2名,运动员18名。超编人员费用自理。 |
4、决赛报到按照体育总局制定的“规程总则”执行。 |
5、如出现报名后或抽签后退出,则按照中国足协“处罚办法”执行。 |
6、逾期报名的处罚按照总则规定执行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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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、竞赛办法 |
比赛分预、决赛两个阶段。 |
(一)、预赛:分成三个赛区,每个赛区进行单循环比赛,前三名直接进入决
赛。其余2个决赛名额如何选拔,是否增加附加赛,由中国足协另行通知。 |
(二)、参加决赛的12支队按照以下办法进行抽签分组,并进行比赛: |
1、各赛区的第1名与广东队先抽取位置资格签,然后再抽取第一档的位置签,
分别落位;余下的一名进入第二档,不参加下一档的资格抽签; |
2、各赛区的第2名先抽取位置资格签,然后再抽取第二档的位置签, 分别落
位;余下的一名进入第三档,不参加下一档的资格抽签;以此类推分别确定余下的
位置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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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第一档 | 第二档 | 第三档 | 第四档 |
A组 | 1 | | | |
B组 | 2 | | | |
C组 | 3 | | |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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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、每个小组进行单循环,决定小组名次; |
4、每个组的前两名和三个组中成绩最好的两个第3名次进入前8名,参加1-8
名决赛,余下四个队参加9-12名决赛; |
5、参加前8名比赛的队按照下表进行抽签,三个组的第1名将抽入1-3位;第
2名抽入4-6位;两个第3名的队抽入7、8位,进行淘汰附加赛,决定1-8名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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其他四个队按照下表进行抽签,分别抽入9-12号位,进行淘汰附加赛,决定9
-12名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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六、计分和决定名次办法: |
(一)在分组循环赛中计分和决定名次办法 |
1、每队胜一场得3分,平一场得1分,负一场得0分。 以全部比赛的积分决定
名次; |
2、如遇两队或两队以上积分相等,以积分相等队间相互比赛的下列结果决定
名次; |
(1)、积分; |
(2)、净胜球; |
(3)、进球数。 |
3、积分仍相等,以所参加的阶段比赛的下列结果决定名次: |
(1)、净胜球; |
(2)、进球数; |
(3)、胜场数; |
(4)、抽签。 |
(二)、淘汰赛决定名次办法: |
1、以比赛胜负决定名次; |
2、如比赛90分钟打平,则直接互罚点球决定名次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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七、比赛规则及相关规定 |
1、执行国际足联最新审定的《足球竞赛规则》; |
2、执行《中国足协足球比赛违规违纪处罚办法》; |
3、比赛用球由中国足球协会提供或指定品牌由承办赛区负责准备; |
4、运动员服装号码必须为1-30号; |
5、赛前应为各队安排在比赛场地提供不少于60分钟训练,遇雨或场地泥泞可
取消这一安排;但赛区应提供其它场地或训练设施保证; |
6、比赛全场为90分钟(上、下半场各45分钟),中场休息不超过15分钟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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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、每场比赛允许填报五名替补运动员,但只可以替换三名运动员; |
8、在全部比赛中累计两张黄牌停赛一场; |
9、预赛阶段的红、黄牌记录不带入决赛阶段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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八、比赛监督及裁判员 |
1、比赛监督由中国足协女足联赛委员会选派,裁判员由裁判委员会选派; |
2、比赛监督对赛区有关比赛的各项工作进行全面监督和协调;其主要职责为:
主持召开由赛区有关部门、比赛队主教练和裁判员参加的联席会,审查运动员比赛
资格、比赛场地及相应设施;协助赛区做好现场管理工作;监督裁判员执法工作,
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向中国足协女足联赛委员会报告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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九、开发与经营 |
1、预赛如中国足协未能冠名,则承办赛区有权冠杯名,全称应为第九届全运
会暨2001年×××全国女足锦标赛; |
2、承办赛区有权经营该赛区的赛场广告,比赛场地共可摆放40块广告牌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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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、广告牌尺寸为1米高×6米宽; |
4、其它所有开发项目归各赛区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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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、经费 |
1、中国足协与各承办会员协会签订承办协议,中国足协提供包干经费,不足
部分由赛区自行经营解决。 |
2、赛区负责各队的接待,并负担各队的当地交通;为各队订购离开赛区的火
车或机票(各队必须提前通知),费用由各队负担; |
3、赛区负责裁判员、比赛监督的接待。费用包括:比赛监督、裁判员往返旅
费;当地交通、伙食费、工作津贴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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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一、支出 |
1、中国足球协会将负责比赛的奖牌的制作及比赛的有关补贴; |
2、承办会员协会负责下列费用:体育场租金、安全保卫费、赛区组织工作开
支、赛区委员会工作津贴、杂项开支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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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二、未尽事宜,另行通知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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